发改委拥有药品定价权,曾经能够管制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销售价。但是有一些药品在这“统一”之外,“例外”方式包括单独定价、专利定价、认定优质优价药品等等。总之,药价“判”官们能够给予药品特殊定价。
尽管“例外定价”的理由很多,不过都是源于入世谈判时的一项补偿性措施。二十年之前,中国企业能够随意地仿制国外制药公司的专利药,并不违法。而到了中国入世的时候,这些药物已经过了专利期,不受保护了,外国药企自然觉得很吃亏。为了补偿这些企业,鼓励他们把药物引进到中国,2000年,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发布《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区别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与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又在第七条补充只要企业生产的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就可以向定价部门申请单独定价。也就是说,中国企业也可以用优质为由来申请高价。而在后来,部分中药也加入到这“优质优价”的队伍之中。
去年,药价管制放开,大部分药品都市场说了算。可是“例外定价”的问题还是存在,在药品招标采购环节中,那些“优质”药品照样受到优待。只不过这特殊定价权从发改委到了各省负责招标的药价“判”官手中而已,后者当然也靠不住,早就窝案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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